是:1. 制定目的:为规范入晋工程监理备案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入晋工程监理的备案管理。3. 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晋工程监理的备案管理工作。4. 备案内容:入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监理机构成立文件;(2)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3)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监理工作制度等材料;(4)拟投入使用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的型号、规格及数量清单;(5)拟派驻项目现场的工程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书;(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5. 备案程序:入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开展监理工作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入晋工程监理单位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理由。6.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入晋工程监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