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体检会查精神病史。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教育教学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应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当年认定公告或工作通知中,都会对体检医院、体检要求等给予说明。具体以认定省份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