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管理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储存和调剂的人员应当接受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劳动者应当每年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医药管理局
1.药品采购与验收:采购药品时应保证质量,严格检查供应商、药品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应商档案。验收人员应当逐批核实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标识;做到票、账、物一致。
2.药品的保管: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和药库,并与诊疗区、治疗区分开。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包装上标明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储存。药品库存每季度维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维护一次,重点品种半月维护一次;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要及时消除;过期、污染、变质等不合格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药品调剂:药品调剂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相关资质和技术。调剂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者医嘱进行,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品。药品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要定期清洗消毒,防止药物污染;拆解时不要用手直接接触药物。处方配制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4.中药饮片管理: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储存、保管和调剂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调配处方。每次剂量的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均购买,并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账记录,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单个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制备人和审核人应当认真核对,签名并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处方的制定者和审核者应当拒绝发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6.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果断处置、依法处置的原则。药品紧急事件后,
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原因。
三。医疗设备的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买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证产品合格证。对于医疗器械引起的不良反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逐级上报。
四。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药品采购单位等的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3.医生处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处方授权和医生签名。处方签名的笔迹经医务处批准后,应在药房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