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合资企业。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依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描述)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使用的术语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规范和核准登记。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合伙期限为XXX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域名
第九条共有合伙人,即:
1.住所(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可续)
以上合伙人均为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1.合作伙伴:。
出资方式为货币10000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作为价款,认缴出资总额为1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次实缴出资10000元应当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作伙伴:。
出资方式为货币10000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作为价款,认缴出资总额为1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次实缴出资10000元应当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下: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注:未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平等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共3页,当前第1页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