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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3-30 09:35:02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
(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
(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
(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
(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留学人员经费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中享受全部或部分国家公费的实有人数;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三)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实有人数;
(四)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五)确需购置的设备、物资的单价和数量;
(六)管理工作需开支的公务、业务等费用标准。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第七条所列依据,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进行核定。第九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所需购置房屋的经费,须单独申报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后专项下达。第十条 在编制和执行预算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准突破。半年和年度终了要及时正确编报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表,报送国家教委。第三章 留学人员费用管理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教委正式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间的费用,其开支范围按项目划分为两类:

(一)包干费用部分,包括伙食、住宿、交通、个人零用、交际(限进修生、研究生)及教材书籍补助费等,按月或按季发给留学人员本人包干使用,不足月的按日计发。
包干费用标准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的情况,以保证留学人员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为原则,提出方案,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执行。留学人员包干费标准确定以后,如当地主要生活用品物价上升,要求调整标准的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二)非包干部分,包括学费、医疗费(凡有医疗保险的国家,可由使领馆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休假和结业回国旅费、因公到使(领)馆的交通费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费等,由使(领)馆按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费用包干以后,对留学人员不得借用公款。第四章 教育管理经费的管理第十四条 由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教育管理经费是我驻外使(领)馆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留管人员及其以后轮换人员的各项人员经费;
(二)留管人员的差旅费;
(三)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为留学人员办理汇款、邮寄信件(资料)、召开会议及联系工作的各项支出。
(四)经上级批准购置(租赁)房屋、汽车;为开展留学人员工作所购置其他设备的各项费用及房屋、汽车、设备的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燃料费、保险费、开展必要的交际活动等所需支出。

出国留学档案如何处理方法如下:
存放于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随着我国自费留学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1997年正式成立了“留学人员档案室”,专门负责留学生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的延伸服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教育部的留服中心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处只设在北京,没有任何分支机构代办留学人员存档业务。
但是,留服对于存档的对象是有要求的,具体要求如下:1)国内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无工作经历直接赴国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2)国内高校在校期间办理完毕业手续或者退学手续的留学人员,直接赴国外攻读学位的。3)国内高中毕业直接赴国外攻读学位的自费留学生4)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公派留学,或者是赴国外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是不能够在留服办理存档手续的。

出国留学人员档案如何存放(1) 在京院校就读的应届京外生源毕业生(不包括博士后),毕业后直接申办出国留学者;原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在职人员,因申请出国留学,原单位要求其户口迁出者,均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办户口的存放和落户。 (2) 出国留学(或赴港、澳地区学习)前档案没有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回国(或回内地后)后,只要符合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条件的回国人员,其人事档案可以转存留学人员档案室。 (3) 申请存档者如果已经出境,可委托他人代办存档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中国留学网”中的《留学存档》栏目)。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档案管理提示
(1) 在京院校就读的应届京外生源毕业生(不包括博士后),毕业后直接申办出国留学者;原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在职人员,因申请出国留学,原单位要求其户口迁出者,均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办户口的存放和落户
(2) 出国留学(或赴港、澳地区学习)前档案没有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回国(或回内地后)后,只要符合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条件的回国人员,其人事档案可以转存留学人员档案室。
(3) 申请存档者如果已经出境,可委托他人代办存档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中国留学网”中的《留学存档》栏目)。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如何存放和管理为了解决留学人员的实际困难,方便他们办理出国手续和回国工作派遣,解除其后顾之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于1997年成立了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办公(以下简称“本室”),专门从事留学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均可将人事档案存放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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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归国档案存放办理手续:
1、申请存档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证明(上述文件均出示原件,递交复印件;已办妥护照者还需携带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介绍信及存档费来本室办理存档手续。
2、申请存档者已经出境,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出具存档申请人的委托书、护照及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证明的复印件和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存档手续。
3、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虽已落实工作单位尚无就业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持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等文件和档案管理费办理存档手续。
4、经本审核同意后,申请存档人员(或委托代办人)需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签订留学存档协议书。本向申请人原单位出具“调档通知单”调档。
5、原单位接到调档通知后,将申请人档案和“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转交本室。
6、经审核无误后,本室将签字盖章的档案转递单回执退回申请人原单位。

毕业出国留学,档案存放在哪里?出国留学的档案应该放在学校保管;返回原籍;人才市场;服务中心保管档案等等。
学校保管
有的学校可以免费保留一定年限(一般是两年),新加坡读研一般也就是1年多。如果学校愿意保管,那么等你毕业后回学校办理也可以的。但是不是每个学校都有这项服务,具体要准备的材料也要根据学校的要求来。所以,学生在毕业前要提前咨询好学校的户口和档案处理政策。保留年限到了后如果没有接收单位,档案就要打回原籍,而返回原籍就有可能导致档案丢失,学校也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用人单位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返回原籍
如果学校不愿意保管学生档案,那么毕业生的档案就要迁出学校的集体户口,转到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档案转至生源地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或教育局接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及时处理放在原籍人才交流市场的档案,就有可能失去“干部身份”和“无法计算工龄”。
人才市场
如果不想把户口放回原籍,想把户口和档案都放在当地的人才市场,可以咨询各地的人才市场,进行托管。人才市场是可以同时保管户口和档案的,不过流程比较繁琐,可以自行查询各地人才市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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