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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大学用交税么

发布时间: 2024-06-23 21:52:08

如果所属的民办学校属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就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如果该民办学校属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对学校取得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则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办大学用交税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拥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也要交税吗

需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这个现在是存在争议的,个税是肯定跑不了的,虽的方面这有一个案例,你们可以研究一下。

对民营学校征收所得税有无法律依据?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张伙星律师:该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民办学校的性质,再按其性质确定其纳税义务。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属非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案私立岚华中学已获得批准和登记的事实,该校属于非企业单位法人,依法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此应是确定无疑的。至于税收优惠应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税额由税务机关依法及依职权确定。

福建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苏祖华:有个观念需要澄清,即公办学校没有缴税,并不意味着民办学校也不需要缴税。公办学校是由财政拨款创办的,收入也纳入财政预算,民办学校是以盈利为目的,要求有回报,因此是要缴税的。其实国家早在1997年就已经对该类征税对象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各地的步伐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征收较早,有的地方征收较迟。造成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纳税人简单地把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进行等同,认为民办的也应该享受免税的税收待遇,不愿意主动承担纳税义务,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民办学校能否成为一个纳税主体?

福建省国税局法规处副处长黄玲:《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作为纳税人,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规定看,民办学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什么是合理回报,法律规定非常原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仅对出资人的合理回报规定了四方面的规则,至于取得合理回报的方式、比例都没有规定,因此引起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争议。对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目前相关政策也未出台。此外,社会各界的很多评论混淆了两个基本的概念。享受税收优惠与是否能成为某个税种的纳税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原告主张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但公办学校之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因为公办学校的收费纳入财政专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不是享受税收优惠。民办学校则不同,它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在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未出台前,只能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征税。

岚华中学该缴什么税?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余泉水律师:根据国发[2000]16号《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91号《规定》附件《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岚华中学是由3名自然人合伙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

法官郑惠婷:岚华中学具备纳税人的主体资格。《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显然,岚华中学并不是一个“合伙企业”,而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同时法律也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是合伙企业的本质特征,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岚华中学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该单位为纳税人。该校章程也已明确,合伙人共享收益,这个约定说明该校属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因此,岚华中学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且无法享受与公立学校同等的国家规定免税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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