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政策。享受标准:8000元/生.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享受标准:5000元/生.年。
(3) 国家助学金:所有高等学校在校生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享受标准:家庭特别困难本专科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照3500元/生.年享受;家庭一般困难本专科学生按照2500元/生.年享受。
(4) 扶贫助学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可享受贫困家庭高等学校学生扶贫资助政策。享受标准:按照高等院校在校生6000元/生.年享受,高职院校在校生3000元/生.年享受。
(5) 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享受标准:按照6000元/人.年享受。
(6)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本地户籍学生可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享受标准:按照不超过8000元/人.年享受。
依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来看,上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减免一部分学费,但不能全免。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两年,国家将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按每学年最高6000元返还,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2.4万元,相当于是免费上大学。
大学生当兵的流程是什么
【初审初检】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
【体检政审】大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参军入伍的应征地。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大学生本人,大学生可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以及审核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直接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走访调查】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步合格者,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基层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法律分析:私立学校学费退费标准: 一、注册前休学者,免缴费; 二、注册后上课前退、休学者(正式开始上课日收件者适用本条),学费退还23,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全部退还; 三、上课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历计算,以下均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23; 四、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13; 五、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所缴各费均不退还。法律依据:《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费(专指学费)退款: 1、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2、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 1)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90%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批准的退还已缴学费的80%,依此类推。 ( 2)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 ( 3)经学院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不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肆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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