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普通高中录取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根据学生志愿,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查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 2.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减少初中学校择校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今年继续推行优质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做法,各县(市、区)省一级达标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不少于50%。 3.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普职比1:1的要求,确定本县域每所高中的招生计划,明确招生范围、对象和要求,优质高中自主招生计划须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管理。所有普通高中同一校区招生计划不得超过1000人、班生额均不得超过50人。对连续三年每年招生不足180人的普通高中,将不再安排招生计划。各县(市、区)高中招生计划应在5月底前报送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统一分县(市、区)、分校一次性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4.从2018年开始,允许部分县(市、区)一中面向本县域自主招收(或保送)少部分优秀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控制在1个教学班(即50人)以内。若被评为“省示范高中”和“省课改基地校”的,自主招生比例允许扩大到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10%以内。自主招生工作于每年3月份启动,自主招生方案3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报请南平市招生委员会核准后公布实施。自主招生工作4月30日前结束,与被录取对象法定监护人签订拟录取协议,拟录取名单和录取协议报南平市招生办备案,逾期视为录取结果无效。已被确定拟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其他高中招生录取,如若发现,取消其录取资格。全市通过自主招生提前拟录取的学生须参加当年度中考,一律不再填报高中学校志愿和参加中招投档。被各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的中考原始成绩列入当年其原学籍所在初中学校中考质量评价分析统计。 5.往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政策照顾,且在报考普通高中实行从投档总分中扣除23分后,再参加择优录取。从2019年开始,往届初中毕业生从中考投档总分中扣除25分后再参加普通高中投档录取。 6.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中考录取时,等级学科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体育考试成绩达到A级的考生,每学科给予5分的奖励,B级的给予2分的奖励。 7.落实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综〔2013〕3号),凡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时均可在就读学校报考所在的县(市、区)所有普通高中。 8.各县(市、区)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要通过全市中考中招报名录取统一管理平台,组织管理本县域所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并于7月中旬结束。2020年起,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必须全部通过全市中考报名录取信息化平台实施招生录取,不允许各县(市、区)在线下组织报名录取,全市凡升入公民办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须经过全市中招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录取。 9.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严格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范围招生,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为320分,民办高中若线上生源不足,允许下调20分。各高中学校(含民办)均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不得招收全市划定的普高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学生。 10.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考中招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8〕1号)等有关高中招生规定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未经批准,只能录取在本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录取未在本地参加中考报名和考试的学生,否则不予办理报批学籍。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含筹建期)或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中”不得参与招生。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招收的生源,学籍不允许寄存到其它高中学校。不具备高中办学资质的学校不允许安排普高学生就读。对违反规定组织招生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将予以约谈整改、全市通报和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处理,属达标高中的将予以限期整改或降级直至取消达标高中资格等处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南平中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