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
2本学期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成绩良好。
4在本科学习阶段,外语专业学生应参加由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学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外语专业的学生应参加第二外语测试)并通过测试。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学生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并通过考试;
CET-2、CET-3(、pets-3)通过笔试;
英语四级)或六级(笔试425分以上;
(4) 国家外语水平考试笔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
雅思5、3.0及以上;
6、托福30分以上;
7、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中,大学英语B成绩达到90分以上。
5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主干课程,包括1门基础课和2门专业课),考试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2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三。在校期间因学校课程考试作弊被拘留检查处罚的;
4参加过国家、省市组织的有关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5学期内发表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学术论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6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因“校内课程考试作弊被拘留检查处罚”等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士学位组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处分后,品行显著提高,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受到处罚后,他们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能够积极改正,学习态度明显改善,学习成绩明显提高。当他们毕业时,他们的平均分在他们专业的前30%(包括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