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高考 中专

202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 2022-04-06 19:12:01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样式的文件。下面小编认真收集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的需要,促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样式的文件。它们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律法规、指导、布置和协商工作、请示和回答问题、报道、通报和交流信息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起草、处理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简洁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

(1)分辨率。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策。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3)订单(Orders)。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施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称号、军衔,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

⑷公报。适用于重要决策或重要事项的公布。

(5)公告。适用于在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律事项。

(6)通知。适用于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项。

(7)意见。适合对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下级机关要求执行和有关单位知晓或执行的事项,审批、转发公文。

(九)通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通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示和批准。

(12)回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指示。

(十三)法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信函。适用于非隶属机关之间的协商、询问和回答问题、请求批准和回答审批事项。

(十五)总结。适用于记录会议的主要信息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文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文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签发机关签章、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页码等内容组成。

(1)零件号。正式文件印刷本的顺序号。涉密文件应标有编号。

(2)保密级别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文件应当根据密级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处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特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急”、“特急”、“特急”。

(4)发证机关的标志。由发证机关的全称或标准化简称加“文件”字样组成,也可以用。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会签可以使用联合发文机关的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5)文件编号。由发证机关的字代、年份、序号组成。联名书写时,使用主办单位的文号。

(6)发行人。正文上应标明发行人的名称。

(7)标题。它由签发机关的名称、原因和语言组成。

(八)主要送达机关。公文的主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通用名。

(9)正文。文档的主体用来表达文档的内容。

(10)附件说明。附件的序列号和名称。

(十一)发证机关签字。发证机关的全称或标准化简称。

(12)书写日期。会议通过或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以本部门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由签发机关签署的,应当加盖签发机关印章,并与签署机关一致。有特定签发机关标记的一般文件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注释。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发文范围、沟通范围等。

附件。公文的说明、补充或引用。

(16)将副本送交监督。除主送机关外,其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机关,应当使用该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通称。

(17)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公文的发送机关和发送日期。

(十八)页码。官方文件的页数。

第十条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公文中使用的汉字、数字、外国文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同时用汉字和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格式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公文的纸张格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写作规则

第十三条写作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权限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特殊情况需要越级的,应当抄送被越级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上级机关,根据需要抄送有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和政府部门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取得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同意或授权;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机关。

(3)需要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下级机关的,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向上级机关报告,不得将文件原件转发上级机关。

(四)请求应为一条。不要在报告和其他非说明文件中携带说明。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机关受理后,根据需要抄送有关机关。重要文本应同时抄送签发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强制性文件或者在文件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强制性要求。需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行文必须注明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致函下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事项,部门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书写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的下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和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职权相互写信。

除办公厅(室)外,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的制作

第十八条公文的制作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准确地反映发文机关的意图,并与现行有关文件相衔接。

(2)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的政策、措施、方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练,主题突出,观点明确,结构严谨,表达准确,文字简练。

(4)文风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6)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有关地区或者部门的意见,争取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和指导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稿件发出前,应当经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审核。审计的重点是:

(一)写作理由是否充分,写作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充分准确地反映了发证机关的意图;是否与现行相关正式文件相衔接;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是否可行。

(3)有关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语言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是否有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都是准确的;文字、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文件起草的相关要求。

需要签发机关审议的重要文件文稿,由签发机关办公厅(室)初审后再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不适宜发文的文件、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文件符合条件但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修改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重要公文和文件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成日期;按约定圈出或签名。联合文件将由所有联合机构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包括接收公文、发送公文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接收文件的主要程序是:

(1)签收。收到的公文应逐一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署时间。

(2)报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3)初审。应当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行文风格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及时退回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诺书。阅读知识性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发。批办的公文,应当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其交办的公文,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5)循环。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及时将公文送传阅对象阅批或批示。办理公文流转时,要随时了解公文的去向,不得漏发、误发、缓发。

(6)提醒。及时了解公文办理进度,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手续。紧急文件或重要文件应由专人督促。

(7)回复。公文处理结果应及时回复报送单位,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的主要程序是:

(1)复习。对已经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签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程序、内容、语种、格式等进行审核;如需实质性修改,应报原签发人审核。

(2)报名。对于已评审的文件,应确定文件大小、分发范围和份数,并详细记录。

(3)印刷。公文的印刷必须保证质量和及时性。机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地方印制。

(4)发行。公文印刷后,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和分发。

第二十六条机要文件应当通过机要运输、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机关的机要收发人员传递,采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密码电报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文件和相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留存复印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履行兼职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公文管理制度,确保严格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公文的效能。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的公文应当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立机要室和机要阅览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在确定公文的密级之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分类确定后,要严格按照分类进行管理。绝密文件应由专人管理。

公文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发文和传达范围,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如需变更,须经发证机关批准。

解密程序应在机密文件公开发布之前进行。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布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与发布机关正式发布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要、秘密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文件一般不允许复制或编辑。如有工作需要,应经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按原件管理。

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印章。复制的副本应当注明复制机关的名称和日期。本汇编的分类根据文件的最高分类进行标记。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自始视为无效;废止的公文,自废止之日起视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文件应当按照签发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退回或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遗漏。未经允许,个人不得销毁或保存机密文件。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所有公文应当合并管理;撤销权限时,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职时,其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临时借用的公文。

第三十七条新设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提出发文建帐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应当相应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事的公文,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单位的公文处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19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温馨提示:
本文【202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由作者教培参考提供。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学分高考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我们采用的作品包括内容和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用户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站将及时删除。
内容侵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 @ 2024 学分高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湘ICP备17021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