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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3篇

发布时间: 2022-06-27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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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如下:

1.(具体变更条款)

2、

3、

2.本协议生效后,将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完全有效。

如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_ 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签名:_

年,月,年,月,年

委托租赁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人):

因甲方外出,委托乙方代为租赁和管理该房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明确甲方房屋租赁授权书委托的具体事宜如下:

一、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委托房产及相关信用信息严格保密。

二、房源信息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 _ _ _ _ _ _ _ _ _;有____________ _ _种,_ _ _ _ _ _种,_ _ _ _ _ _种,_ _ _ _ _ _种

2.年龄:_____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房间数量:_ _ _ _ _ _ _ _ _ _房间数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厕所数量:_ _ _ _ _ _ _ _ _;总建筑面积:_ _ _ _ _ _ _平方米;房屋朝向:_ _ _ _ _ _ _ _ _;装修:_ _ _ _ _ _ _ _ _;房屋用途:_ _ _ _ _ _ _。

三。委托权限

1.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

2.房屋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委托方(甲方):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 _ _ _ _ _ _ _ _

房产证号。: _______

电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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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盗窃和紧急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被抢、被劫,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和刑侦部门证明,满60日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整辆车被盗、被抢或被劫后,修理保险车辆损坏或缺失的零部件和附件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或被劫过程中受损的合理修复费用。

第2条责任免除

(一)整车被盗,仅车辆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或损坏;

(2)保险车辆被骗、被没收、被扣押造成的损失;

(3)保险车辆因民事、经济纠纷被抢劫或抢夺;

(四)租赁车辆和承租人同时失踪的;

(5)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被抢或被劫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6)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被保险人允许的司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1)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被抢、被劫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窃抢劫登记证明。

(3)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实行20%的免赔额。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免赔额增加1%。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窃抢劫立案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确认理赔文件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文件,保险人理赔。

(6)保险车辆被盗、被抢、被劫后追回。

保险人未支付赔款的,应当将车辆返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应将车辆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取回车辆的,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个人碎玻璃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应对被保险车辆的挡风玻璃或窗玻璃的单独破损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方式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按照协商选择的保险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条责任免除

玻璃是在车辆安装和维修过程中单独破碎的。

第4条其他

本附加险的赔款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外其他险种无赔款的保费优惠待遇。

第三章火灾、爆炸和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2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只造成电器、线路和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货物本身的损失;

(3)爆胎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1)所有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2)抢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笔赔偿应适用20%的免赔额。

第四章自然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或货物本身着火燃烧造成的车辆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2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只造成电器、线路和供油系统的损失;

(2)货物本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1)所有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2)抢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笔赔偿应适用20%的免赔额。

第五章车身划痕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3年以下、9座以下的乘用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对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的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3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 _元。

第五条补偿待遇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车辆停损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停止行驶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2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未将保险车辆送修或延误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2)因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维修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每日最高赔偿金额为300元,约定最高赔偿天数为60天。

第四条补偿待遇

全车损失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对部分损失,按照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自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如果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的修复天数,则以双方约定的修复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金额累计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车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第2条责任免除

(一)非法乘客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2)因疾病、分娩、自残、打架、自杀和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下车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3条责任限制

船上每个人的责任限额和保险座位数,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协商确定。保险座位的数量仅限于保险车辆的核定乘客人数。

第四条补偿待遇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车辆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所载货物直接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第2条责任免除

(一)掠夺、自然损耗、自身缺陷。因短缺、死亡、腐烂和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规运输或包装不良造成损失的;

(3)船上人员携带的个人物品。

第3条责任限制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货物在起运地的价格证明等有关文件。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照装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笔赔偿适用20%的扣除率。

第九章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被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没有过错,被保险人拒赌未果的,保险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标准,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已经向对方支付但无法追偿的费用计算赔偿。每笔赔偿适用20%的扣除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免责专用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应的险种,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3)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风险,且每次增加发生;

(4)非约定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保险事故增加;

(五)附加入室盗窃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的约定。

第二章XI救助的特别规定

特殊条款可附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上。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应给予下列赔偿或援助:

(1)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1.在车辆损失保险中,因投保不足而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按照保险事故中驾驶人的责任比例,被保险人免于赔偿并承担抢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无法追回。

(2)在约定的救援区域内,如果保险车辆因事故或故障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应提供以下援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离事故现场最近的维修现场);

2.现场简单故障的紧急修复;

3.被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限10升)及充电;

4.更换轮胎。

第2条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造成的车辆施救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保险人对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不负责油、替换备件和轮胎的费用;

(4)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施救;

(5)不属于本特别条款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仅发生本专用条款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赔偿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专用条款以外的其他险种免赔保险费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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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被抢、被劫,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和刑侦部门证明,满60日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整辆车被盗、被抢或被劫后,修理保险车辆损坏或缺失的零部件和附件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或被劫过程中受损的合理修复费用。

第2条责任免除

(一)整车被盗,仅车辆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或损坏;

(2)保险车辆被骗、被没收、被扣押造成的损失;

(3)保险车辆因民事、经济纠纷被抢劫或抢夺;

(四)租赁车辆和承租人同时失踪的;

(5)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被抢或被劫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6)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被保险人允许的司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1)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被抢、被劫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窃抢劫登记证明。

(3)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实行20%的免赔额。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免赔额增加1%。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窃抢劫立案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确认理赔文件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文件,保险人理赔。

(6)保险车辆被盗、被抢、被劫后追回。

保险人未支付赔款的,应当将车辆返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应将车辆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取回车辆的,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

单独的玻璃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应对被保险车辆的挡风玻璃或窗玻璃的单独破损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方式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按照协商选择的保险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条责任免除

玻璃是在车辆安装和维修过程中单独破碎的。

第4条其他

本附加险的赔款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外其他险种无赔款的保费优惠待遇。

火灾、爆炸和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2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只造成电器、线路和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货物本身的损失;

(3)爆胎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1)所有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2)抢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笔赔偿应适用20%的免赔额。

自然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或货物本身着火燃烧造成的车辆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2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只造成电器、线路和供油系统的损失;

(2)货物本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1)所有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2)抢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笔赔偿应适用20%的免赔额。

车身划痕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3年以下、9座以下的乘用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对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的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3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 _元。

第五条补偿待遇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止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停止行驶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2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未将保险车辆送修或延误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2)因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维修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每日最高赔偿金额为300元,约定最高赔偿天数为60天。

第四条补偿待遇

全车损失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对部分损失,按照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自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如果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的修复天数,则以双方约定的修复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金额累计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船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第2条责任免除

(一)非法乘客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2)因疾病、分娩、自残、打架、自杀和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下车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3条责任限制

船上每个人的责任限额和保险座位数,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时协商确定。保险座位的数量仅限于保险车辆的核定乘客人数。

第四条补偿待遇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船上货物责任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所载货物直接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第2条责任免除

(一)掠夺、自然损耗、自身缺陷。因短缺、死亡、腐烂和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规运输或包装不良造成损失的;

(3)船上人员携带的个人物品。

第3条责任限制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货物在起运地的价格证明等有关文件。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照装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笔赔偿适用20%的扣除率。

无过失责任条款

第一条被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没有过错,被保险人拒赌未果的,保险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标准,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已经向对方支付但无法追偿的费用计算赔偿。每笔赔偿适用20%的扣除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无赔偿特别条款

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应的险种,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3)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风险,且每次增加发生;

(4)非约定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保险事故增加;

(五)附加入室盗窃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的约定。

救助特别条款

特殊条款可附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上。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应给予下列赔偿或援助:

(1)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1.在车辆损失保险中,因投保不足而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按照保险事故中驾驶人的责任比例,被保险人免于赔偿并承担抢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无法追回。

(2)在约定的救援区域内,如果保险车辆因事故或故障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应提供以下援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离事故现场最近的维修现场);

2.现场简单故障的紧急修复;

3.被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限10升)及充电;

4.更换轮胎。

第2条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造成的车辆施救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保险人对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不负责油、替换备件和轮胎的费用;

(4)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施救;

(5)不属于本特别条款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仅发生本专用条款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赔偿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专用条款以外的其他险种免赔保险费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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