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许多行业中最重要的问题。以下是边肖为您收集的一些关于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的文章。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觉得不错,可以分享给更多的朋友!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书一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使生产经营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公司201X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一.培训和教育的目的
通过职业健康培训,进一步督促全体员工切实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为创建文明标准化单位营造良好的职业健康氛围。熟悉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危害意识和技能,夯实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减少员工职业危害的发生,开创职业危害防治的新局面,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
二、培训对象
1、各级生产管理人员;
2.任命在职生产技术员;
3、各类特殊工种和岗位人员;
4.急需培训的生产工作关键人员;
5.所有员工。
三。培训和教育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2.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政策、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以及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对在职员工进行在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
4.个人防护、避灾和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避险和应急处置。
5.职业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6.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的治疗。
7.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8.典型事故案例的安全分析。
四。培训和教育的形式
开展多种渠道和形式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的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灵活多样,尽量采用符合人们认知特点、趣味性强、易于接受的方式。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形式。主要有:职业卫生知识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事故教训现场会等。
2.悬挂的形式。主要有:职业卫生宣传横幅、标语、标牌、图片、宣传栏等。
3.音像制品。主要有:职业健康教育光盘、职业健康讲座视频等。
4.现场观察和演示形式。主要包括:岗位操作方法演示、专项应急救援演练等。
动词 (verb的缩写)培训和教育的实施措施
1.行政部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各部门积极组织参与,确保培训人数和培训质量。各部门负责人保证培训期间本部门培训人数,本部门培训人数不得低于90%,否则将根据公司奖惩规定对责任人(包括不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处罚,并纳入当月考核。
2.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员工培训,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3.培训管理、考核办法、培训费用按照《员工培训教育制度》执行。
4.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保护员工生命健康,促进我安全生产上一层楼。
5.行政部将通知每次培训的具体培训内容和课程安排。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书二各区县安监局:近年来,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职业卫生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提高。为固化现有职业卫生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健康发展理念,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为目标,以加强预防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卫生培训,逐步建立健全本市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体系,使培训总量和培训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危害防治的需要。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负责职业卫生培训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并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具体要求。健康培训应与安全培训同时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评估。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并保证培训经费。
(三)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上岗之日起60日内、上岗之日起30日内、上岗前10日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四)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相关要求参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的通知》(京发[20xx]26号)。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
三、加强用人单位管理培训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课时,严格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大纲》(附件)的要求执行。
(6)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单位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
(七)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再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8)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4小时,主要内容为国家和北京市最新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职业病典型案例。
第四,提高对劳动者的培训要求。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①上岗前;②在职期间;③转岗离岗后6个月内重新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④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产生新的职业危害。
符合③ ④要求的,在该情况发生前1个月内进行培训;(2)满足,应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10)劳动者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如何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人预防职业病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危害典型案例等。
(十一)劳动者培训学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上岗前和转岗、离职后6个月内重返岗位的,培训学时为12学时;②在职培训每年8小时;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周期为4小时。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授课教师、教学内容、参加人员名单及签名等。)、试卷和照片等。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管理文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②培训经费的投入和使用;(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并参加继续教育;④工人接受培训的情况;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接受培训的学生,应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