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顿号表示句中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停顿,而逗号表示一句话中间的停顿。
在小学语文课本中我发现,第五册《美丽的小兴安岭》中写道:“草地上盛开着各种各样的野花,红的、白的、黄的、紫的,真像个美丽的大花坛。”第七册《五彩池》中写道:“池里的水好看极了,有五种颜色,红的,黄的,绿的,蓝的,紫的。”
同是写并列的颜色的词,有时用顿号,有时却用逗号。经过查阅资料,终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在教学中有时被沉重问得哑口无言。恳请编辑老师予以答复
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规定: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用顿号;句子内部主语与谓语之间,动词与宾语之间和状语后边的停顿以及复句内各分句之间的停顿(除了有时要用分号外),都要用逗号。
以上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的运用中是有变化的。尤其是逗号,也可用于并列词语之间。例如:
①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毛泽东《中国*在民话战争中的地位》)
②那种轻视武装斗争,轻视革命战争,轻视游击战争,轻视军队工作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
③如果我能够,我要写下我的悔恨和悲哀,为子君,为自己。(鲁迅《伤逝》)
④在广阔平原的地底下,挖了不计其数的地道,横的,竖的,直的、弯的。(《冀中的地道战》)
例①中的“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是作主语的并列词语,例②中的“轻视武装斗争,轻视革命战争,轻视游击战争,轻视军队工作”是作定语的并列词语,因字数较多,朗读时需要语气舒缓、停顿稍长,故用逗号表示。例③中的“为子君,为自己”是后置状语,例④中的“横的,竖的,直的,弯的”是后置定语。后置成分的作用是强调突出其内容,因此在后置成分中的并列词语之间宜用逗号表示;如果用顿号,朗读起来使人有仓促之感,起不到强调的作用。后置成分如果还原到中心语之前,就应该将并列词语间的逗号改为顿号,因为不需要用较长的停顿来强调它的语气了。
《美丽的小兴安岭》中的那句和《五彩池》中的那句,都是后置定语。前者将后置定语写成“红的、白的、黄的、紫的”,后者将后置定语写成“红的,黄的,绿的,蓝的,紫的”,比较起来,后者在并列词语间用逗号表示停顿稍长一些,更符合表达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