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第一章一定要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上文所说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事。其中尤以人身自由最为基本。假定人身自由一旦没有,其它集会结社自由也不必谈,所以人身自由便是其它一切自由之基本。
国家与人民的关系:
没有国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为没有国家,就对外言之:就是没有国家来保护人民,就是亡国之民,如今日之德国便在此状态中。
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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