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时官府暂时释放在狱罪囚还家,限期自动归狱。史书载此,以为德政。宋欧阳修撰《纵囚论》以为不足为治天下之常法。参阅《后汉书.独行传.戴封》﹑《新唐书.刑法志》。
国语辞典
注音ㄗㄨㄥˋ ㄑㄧㄡˊ拼音zòng qiú
1.釋放囚犯。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縱囚越獄,典守者不得辭其責!」
2.表示德政的行為。舊史載有官府暫時釋放囚犯返家,並限期歸獄之事,以作為德政或政治清明的表象。如漢代馬援、晉代曹攄等,其中又以唐太宗最為著名。唐太宗曾釋放死刑犯三百餘人,使暫還家,後囚犯都如期自歸,因而全被赦免。見《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宋人歐陽修曾撰寫〈縱囚論〉,譏論此事的不當。
参见:縱囚
扫描版:「纵囚」在《汉语大词典》第13518页 第9卷 1001